地税纳税户变更登记
发布时间:2017-03-18 21:54:16 来源:市政府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4条
  二、承办单位、科室名称及地址
  实行辖区管理,由各县(市)区地税局征管科承办
  三、行政相对人需提交的材料
  1、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生变更而需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
  a)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b)基层局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
  c)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d)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
  2、非工商登记变更因素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
  a)基层局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b)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四、需要相关部门前置审批的条件名称
  无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依据:豫政[2003]2号文件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每套20元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