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纳税户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2017-03-18 21:54:16
来源:市政府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5条
二、承办单位、科室名称及地址
实行辖区管理,由各县(市)区地税局征管科承办
三、行政相对人需提交的材料
1、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2、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
3、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及《税务登记表》)。
四、需要相关部门前置审批的条件名称
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5条
二、承办单位、科室名称及地址
实行辖区管理,由各县(市)区地税局征管科承办
三、行政相对人需提交的材料
1、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2、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
3、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及《税务登记表》)。
四、需要相关部门前置审批的条件名称
无
| 作者:佚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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