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纳税户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2017-03-18 21:54:16 来源:市政府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5条
  二、承办单位、科室名称及地址
  实行辖区管理,由各县(市)区地税局征管科承办
  三、行政相对人需提交的材料
  1、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2、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
  3、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及《税务登记表》)。 
  四、需要相关部门前置审批的条件名称
  无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