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纳税人申请办理停业
发布时间:2017-03-18 21:54:16 来源:市政府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14条
  二、承办单位、科室名称及地址
  实行辖区管理,由各县(市)区局地税所承办
  三、行政相对人需提交的材料
  1、《停(歇)业申请审批表》;
  2、发票领购簿和未用空白发票;
  四、需要相关部门前置审批的条件名称
  无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