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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纳税人申请办理停业
发布时间:2017-03-18 21:54:16
来源:市政府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14条
二、承办单位、科室名称及地址
实行辖区管理,由各县(市)区局地税所承办
三、行政相对人需提交的材料
1、《停(歇)业申请审批表》;
2、发票领购簿和未用空白发票;
四、需要相关部门前置审批的条件名称
无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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