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方案备案
发布时间:2022-11-03 02:26:21
来源:区人社局
| 办理主体 | 中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审批最终 | 中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决定机关 |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办理对象 | 区属用人单位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1条 |
| 办理条件 |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
| 提交材料 | 拟裁减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 法定期限 | 无 |
| 承诺期限 | 25 个工作日 |
| 办理流程 | 1、用人单位向工作人员当面提交正式文件及相关材料。2、工作人员当场审核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原因。3、承办人初审,出具意见,科室负责人复核。签署意见。4、通知报告人结果。 |
| 证照或批准文件 | 不出证 |
| 办公地点 | 办公地点 中站区政府二楼劳动监察办公室 公交路线:21、27.31.38路中站区政府站 |
| 受理地点 | 受理地点 中站区政府二楼劳动监察办公室 公交路线:21、27.31.38路中站区政府站 |
| 领证地点 | 领证地点 不领证 |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2958033 |
| 监督电话 | 监督电话 2958036、8766989 |
| 作者: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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