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给大家带来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中站区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委员会要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对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新闻媒体及学校等教育机构,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六、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要强化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积极向应急、公安等部门及所在街道办事处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对举报内容核实后,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物质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向中站公安分局(举报电话:2947110)、安全生产举报热线(举报电话:3653596) 进行举报。
特此通告。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5日
| 作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