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焦中政复驳字〔2025〕2号
发布时间:2025-12-25 16:54:35 来源:区司法局

复议申请人:马某某

复议被申请人:焦作市中站区农业农村局

申请人马某某请求确认中站区市农业农村局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行为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焦作市中站区某某乡某某村享有宅基地与三处房屋,并且其中两处拥有产权证书(具体见证据),后于2019年X月X日向申请人下发《限期拆除通知单》,随后便在2019年X月X日在未有任何通知情况下申请人房屋被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等规定,被申请人严重违反强制拆除程序,导致申请人财产损失巨大。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在实体与程序方面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执行中送达、催告、陈述和申辩等规定,且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贵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相关意见:申请人房屋位于焦作市中站区某某乡某某村,持有《房屋所有权证》(证号:焦房权证中站字第XXXXXXXX号与焦房权证中站字第XXXXXXXX号),系合法建造的永久性建筑,权属清晰,无任何违法建设情形,申请人都是严格依法按照焦作市房产管理局要求递交的办理房产证书申请资料,所有申请资料都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资料申请人房屋长期用于居住,未改变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于2019年X月X日,被申请人未提前通知、未出示合法拆除文件、未履行告知义务,组织人员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拆除前未进行入户调查、未制作财产清单、未公证保全屋内物品,导致申请人屋内财产(家具、电器、生活用品等)全部损毁。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前必须履行催告、公告、听取陈述申辩等程序,并给予当事人自行拆除的合理期限。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履行任何程序,属重大程序违法。申请人房屋系经政府审批建造,房屋建设时取得政府规划许可,权属证书持续有效多年,申请人基于对政府行为的信任进行投资与维护,行政机关对自身认可的合法建筑强行拆除,违背“诚信政府”原则,损害公众对行政行为的合理预期,严重违背信赖保护原则,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被申请人应被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

综上,请求贵府支持我方复议请求,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作出补偿决定,确保申请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

被申请人辩称:一、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重复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不予受理。2019年12月X日,申请人曾向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我局2019年12月X日强行拆除申请人房屋行为违法,请求赔偿因强拆造成的损失763.74万元。2020年3月X日,中站区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我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单》、《限期搬清建筑物内物品的通知》等行政强制行为,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故申请人本次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重复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行政复议机关应不予受理。

二、案件调查情况及基本事实。申请人被拆房屋属于2000年某省级风景名胜区确定之后建设,位于某某某国家地质公园(某某某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根据河南省多部门发文《河南省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专项行动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申请人房屋应被列入清查整治重点区域,依法依规可以采取拆除、部分拆除等措施进行处置。且根据河南省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清查整治自查自纠阶段工作流程和标准的通知》,该规范性文件明确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排查,要求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排查,要求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工作专班,对本部门清查整治重点区域进行拉网式排查,按工作程序提交县级专项办梳理汇总,同时,该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处置流程。

2019年11月X日,我局根据职责及专项行动方案针对申请人在辖区内的违建别墅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单》,并于2019年12月X日下达《限期搬清建筑物内物品的通知》。

申请人在限期内并未执行通知要求。后区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综合执法大队、区农业农村局、区国土局、公检法、某某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联合执法,对申请人的违建别墅进行依法拆除,并非我局作出强制拆除决定。

经焦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查,申请人两处房屋产权证书系提供虚假资料获取登记,已于2019年12月X日依法定程序发布注销登记公告。申请人在修建别墅之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行为先,应当对其违法所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承担责任。

2019年12月X日,申请人向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我局2019年12月X日强行拆除申请人房屋行为违法,请求赔偿因强拆造成的损失763.74万元。

2020年3月X日,中站区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我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单》、《限期搬清建筑物内物品的通知》等行政强制行为,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2020年10月X日,马某某诉焦作市中站区农业农村局、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复议纠纷一案,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以此类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驳回马某某的起诉。

2020年10月X日,马某某诉焦作市中站区农业农村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以此类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驳回马某某的起诉。

2020年12月X日,针对马某某因强制拆除及行政复议一案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案,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以此类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驳回马某某的上诉,其对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政府所做行政复议决定提起的诉讼,一并驳回,维持原裁定。

2020年12月X日,针对马某某因行政赔偿一案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案,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21年1月X日,针对马某某诉焦作市中站区农业农村局限期拆除通知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为由,驳回马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

2021年6月X日,针对马某某诉焦作市中站区农业农村局、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马某某的再审申请。

2021年12月X日,针对马某某诉焦作市中站区农业农村局行政赔偿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为由,驳回马某某的再审申请。

综上所述,中站区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的拆除房屋行为程序合法、处置适当,符合法律规定,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事实如下:2019年12月27日,申请人向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请求为:1.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确认焦作市中站区农业农村局2019年12月X日强行拆除申请人房屋(焦房权中站字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的行为违法。2.请求复议机关依法要求焦作市中站区农业农村局向申请人赔偿因强拆房屋造成的损失763.74万元。2020年3月X日中站区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2020年10月X日,马某某向中站区人民法院起诉焦作市中站区农业农村局、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中站区人民法院以此类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驳回马某某的起诉。2020年12月X日,马某某因强制拆除及行政复议一案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此类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驳回马某某的上诉,其对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政府所做行政复议决定提起的诉讼,一并驳回,维持原裁定。2021年1月X日,焦作市中站区农业农村局限期拆除通知一案马某某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其再审请求不能成立为由,驳回马某某的再审请求,维持原裁定。

2025年6月22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等材料;2025年6月27日本机关向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复议案件答复通知书》(焦中政答复字﹝2025﹞4号);2025年7月3日,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2025年7月11日,本机关向申请人邮寄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书及《听取当事人意见告知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其中两处房屋产权证》《限期拆除通知单》《强制拆除前房屋照片》《强制拆除时照片》《中站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X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豫0803行初X号之一》《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豫08行终X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豫08行终X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豫行申X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前,已经就同一行政行为于2019年12月27日向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并在复议结束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的受理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8月18日


作者: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