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焦中政复不受字〔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12-25 16:56:55
来源:区司法局
复议申请人:张某某
复议被申请人:焦作市中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张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并立案查处,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本案申请人的复议申请针对的是“举报”程序,市场监管部门针对举报事项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该行为仅系对举报线索的程序性回应,并未直接设定、变更或消灭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亦未限制申请人通过其他法定途径寻求救济的权利,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因此,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中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2月5日
| 作者:区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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