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朱某某
复议被申请人:焦作市中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朱某某不服焦作市中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部分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9月18日在被投诉举报人处购买到宣传“宫廷”的八珍糕,后申请人于2025年9月21日以官方12315小程序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8日向申请人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告知处理结果。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在处理过程中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认为如下:
申请人主体适格。本案中,申请人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才提起的投诉举报,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证据仅是在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提供的,并不是被申请人单一的理解为举报线索。申请人花费了29.9元的费用却购买到了一件宣传宫廷的产品,本来申请人可以花费29.9元购买一件可以正常食用的食品,但由于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导致申请人花费的金钱受到了损失。所以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对违法事实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违反法律依据《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宣传中不得使用“宫廷”“御用”等绝对化用语或虚构历史渊源,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广告,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而二十万元还是最轻的。
且处理结果存在终止调解情形:一方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我单位决定终止调解,建议您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且带有违法行为不成立。根据我国强制性标准GB7718明确说明不可夸大宣传,其该厂家历史极短并产品没有进过宫廷,被投诉举报方所提供的是国家在宣传宫廷八珍糕,请问与被投诉举报方产品有何关系,通过“宫廷”来误导消费营造虚假高端,误认为有权威性对购买行为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所有历史、成分、描述需有可验证证据支持,国家宣传八珍糕是清代御用方,与被投诉举报方的产品有任何相关的关系吗?
且国家强调禁止使用误导性历史或权威表述(如“宫廷”“御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事实依据,被投诉举报方依旧打着宫廷两个来售卖所谓的“宫廷八珍糕”,请被申请人甄别国家宣传的宫廷八珍糕与该厂家产品是否相符,历史是否相符,八珍糕为清代宫廷产品,请被申请人拿出该被投诉举报方产品在清代是否上过宫廷,其宫廷俩字属于封建迷信时代产物,现在是社会主义国家,被投诉举报方不是在又宣传宫廷又在宣传封建迷信社会,其宫廷是封建迷信帝王住所,还代表着封建权力的中心和朝廷的象征。其宣传宫廷也需被投诉举报方拿出历史档案以及认证支持申请人以违法行为不存在为由不予立案,需要有初步证且该初步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明显高于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但被申请人仅依据被举报人没有任何证据佐证的供述就认定违法事实不存在,事实认定不清,并且被申请人先入为主的考虑申请人举报的违法事实不存在,势必会导致对举报人的证据赋予不同权重,不利于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和收集证据。
退一步讲,如果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但未能有效排除违法嫌疑则应当进行立案调查,因为在申请人己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情况下除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之外的唯一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就只有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不存在。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如果是基于违法行为不存在的判断,则违法行为不存在需要有初步证据证明,且该初步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明显高于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如果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未能有效排除违法嫌疑,则应当进行立案调查。并且被申请人先入为主的考虑申请人举报的违法事实不存在,势必会导致对举报人的证据赋予不同权重,不利于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集证据。申请人已经向被申请人提供了产品实物照片、有相当完整的证据,而规定申请人只需提供初步证据就应当立案,申请人提供此完整的证据,被申请人仍以违法行为不成立不予立案,事实不清,于法无据。退一步讲如果申请人提供这些证据还争议,不能完全的证明违法事实存在,但这也算是“初步证据,被申请人也应当立案,然后对案件进行进一步调待事实查明后再做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被申请人事实未查明,举报核心问题存疑的情况下,直接不予立案,事实认定不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核实所取得的证据仅仅是为了证明当事人有无涉嫌违法的行为存在,市监局根据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线索,对涉案单位是否进行了调查和该被投诉举报方产品是否有历史依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立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辩称:
一、案件基本事实。
我局于2025年9月21日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出的投诉和举报。申请人称其于2025年9月18日,在某某平台购买了一款“宫廷八珍糕”,后发现该款食品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其认为现在是文明社会、社会主义时代,卖家打着“宫廷”来宣传是进行封建迷信,“宫廷”一词首先有夸大表述的嫌疑,同时具备不可证的性质。因此,申请人向我局提出投诉和举报。
河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被投诉举报人)办理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为赵某。针对申请人投诉举报该公司生产的“宫廷八珍糕”违法问题,我局迅速开展核查,核查中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存在违法问题;同时,被投诉举报人明确表示拒绝赔偿调解。2025年9月23日,我局作出终止调解和不予立案的决定;2025年9月28日,我局将上述处理结果一并回复告知申请人。
二、被投诉举报人不存在申请人投诉举报的违法问题。
1、核查中,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资料,并提供了情况说明。据被投诉举报人陈述:
“宫廷八珍糕”的名称源于其历史上为清代宫廷御用方剂,属于对传统方剂历史渊源的客观描述;涉案产品是被投诉举报人参考相关文献记载中的宫廷八珍糕配方生产出的糕点;
“宫廷”二字不属于广告法明令禁止用语。我局经核查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并未刻意使用“宫廷”二字,并未构成虚假宣传,同时,“宫廷”二字并未被列为广告或商业活动中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用语。综上,被投诉举报人不存在相应违法问题。
三、我局针对申请人投诉举报违法问题的处理及答复符合法律规定。
2025年9月21日,我局在平台上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之规定,我局针对申请人反映的违法问题迅速开展核查。核查中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人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被投诉举报人同时表示拒绝赔偿调解。
2025年9月23日,我局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同日,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2025年9月28日,我局将上述决定(处理结果),通过平台短信回复的方式,对申请人做出告知回复。我局针对申请人投诉举报问题的处理及告知回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我局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我局已依法履行了职责,不存在未依法履职、失职渎职问题;我局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及告知回复,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符合法律规定,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事实如下:2025年9月2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出投诉和举报,9月23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被投诉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并制作现场笔录,同日对被投诉公司食品安全总监朱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被投诉公司食品安全总监朱某某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2025年9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作出终止调解及不予立案的决定。2025年9月28日,被申请人将处理结果通过平台短信回复的方式对申请人做出告知回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案涉产品照片、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短信告知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被举报经营者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情况说明;现场检查询问照片。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作出终止调解决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调解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本案中,被申请人在2025年9月23日的调查询问中,已确认被举报人明确不同意调解,据此作出终止调解决定,符合上述规章规定,处理程序正当、结果适当。
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程序合法。本案中,申请人作为举报人,其核心权利是提出举报并获知处理结果,该权利已通过被申请人的短信告知行为得到保障。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是否处理如何处理,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均不产生实际影响,亦不影响申请人就涉案举报事项向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救济的权利。程序上,9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9月23日即开展实地核查,制作现场笔录、询问被举报人食品安全总监并形成询问笔录,同时核查了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关于产品名称的情况说明等材料,被申请人已履行充分核查义务,9月28日,被申请人做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焦作市中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中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2月3日
| 作者:区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