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中站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目的及现状
拟征收范围为许衡街道办事处东冯封村,四至范围:北至纬二路、南至河南福鑫能源环保有限公司、西至经四路、东至西王封村西。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6.7578公顷,其中农用地0公顷(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16.7578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成片开发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五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征收土地情形。
四、补偿安置标准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焦政规〔2025〕1号)的文件规定执行。若征地期间省政府批准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征收土地上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将按照新补偿标准执行。
征收中站区许衡街道办事处东冯封村范围内集体土地16.7578公顷,补偿标准为69万元/公顷。
五、征收土地社保补贴标准、补贴方式及工作安排
依据《土地管理法》《社会保险法》《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焦作市财政局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焦作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焦作市实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焦人社〔2019〕127号)以及《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业务经办工作的通知》(豫社保〔2023〕27号),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被征地农民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以下简称为补贴)。
(一)补贴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次征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
2.家庭承包土地(简称为土地)被依法征收;
3.征地时具有土地承包权;
4.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参保条件而未参保的,应积极引导其参保。
家庭承包土地的界定以农村家庭土地承包权证为准。
补贴对象应是被征地农户中所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
(有实施调地安置的要明确补贴对象由村民委员会按规定协商提出。)
(二)补贴标准
1.以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作为核定补贴金额的基准日。
2.每征1亩地的补贴标准,按焦作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75%确定。
(三)工作安排
1.许衡街道办事处东冯封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对农户被征地情况、补贴对象基本信息等进行登记并公示,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情况登记表》。
2.许衡街道办事处对补贴对象及被征地面积、土地属性进行初审,组织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审定表》。
3.中站区农业农村局对家庭承包土地性质进行审核。
4.中站区自然资源部门对拟征地范围及被征地面积等进行审核。
5.中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进行复审。
省政府批复同意征地后,如果批复与申报的征地面积不一致需要调整补贴对象的,按照上述程序和职责进行。
(四)补贴方式
被征地农户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后,在实施征地时给予参保补贴。
1.每户被征地所得的补贴资金,在审核确认的补贴对象间平均分配。
2.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将补贴资金计入其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参保补贴资金不冲抵本人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也不参与缴费年限计算,只参与个人账户资金积累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核算。
3.补贴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暂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再进行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1)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领取待遇的;
(3)在异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
(4)在外省(区、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在征地实施时死亡的,依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一次性将补贴资金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权属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之日前五个工作日内向中站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公告时间:2026年4月15日至2026年5月14
特此公告。
2026年4月14日
| 作者: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环境分局 |